非银行支付机构分类评级管理办法(2025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建立支付机构监管报告制度的通知》(银发〔2012〕176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布〈非银行支付机构分类评级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2016〕106号)、《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修订非银行支付机构分类评级相关指标的通知》(银办发〔2017〕21号)同时废止。《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5〕第43号公布)等制度规定中根据支付机构分类评级结果设置分类管理措施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