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银行支付机构分类评级管理办法(2025年)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当持续、全面、深入收集分类评级所需的各类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非现场监管信息、现场检查报告、专项监管情况、支付机构有关制度办法、内外部审计报告等经营管理文件,信访举报以及其他重要内外部信息。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当根据日常监管情况,综合分析支付机构相关信息,采取检查调查、现场核实、征询意见等手段,就支付机构有关问题进行核实、确认,并对支付机构进行初评,于每年6月30日前以行发文形式将初评报告和初评结果报送中国人民银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