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银行支付机构分类评级管理办法(2025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支付机构应当按照分类评级材料规范要求实事求是、全面完整开展自评,如实向住所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提供相关数据和信息,反映自身情况、存在的问题以及被采取的监管措施,并将自评报告和相关材料于每年4月30日前报送住所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
支付机构应当确保提供数据和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自行承担提供虚假、错误数据和信息导致的不利后果。
支付机构应当确保提供数据和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自行承担提供虚假、错误数据和信息导致的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