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非银行支付机构分类评级管理办法(2025年) 第四章 非银行支付机构分类评级管理办法(2025年) 第四章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分类评级对象为截至上一自然年度末,设立已满一年的支付机构。 第十八条 支付机构应当按照分类评级材料规范要求实事求是、全面完整开展自评,如实向住所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提供相关数据和信息,反映自身情况、存在的问题以及被采取的监管… 第十九条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当持续、全面、深入收集分类评级所需的各类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非现场监管信息、现场检查报告、专项监管情况、支付机构有关制度办法、内外部审计报告… 第二十条 中国人民银行对支付机构分类评级初评结果进行复核,确定分类评级最终结果,于每年8月31日前向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反馈分类评级结果和得分情况。 第二十一条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当通过监管约谈、监管意见书等方式,及时向支付机构通知分类评级结果及其存在的主要问题。支付机构收到分类评级结果后,应当于2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 第二十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当与清算机构、中国支付清算协会之间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按季度共享支付机构风险线索、业务合规、自律管理等情况。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之间…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