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银行支付机构分类评级管理办法(2025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分类评级对象为截至上一自然年度末,设立已满一年的支付机构。

分类评级工作期间,若支付机构正实施市场退出、已经注销或者被吊销支付业务许可证,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不再对其进行评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