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银行支付机构分类评级管理办法(2025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支付机构分类评级结果仅限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监管使用,原则上不对外披露。确有必要时,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可以适当方式向其他监管部门、政府部门等提供,但应当要求其不得向第三方披露或者公开。

支付机构不得将分类评级结果用于广告、宣传、营销等商业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