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银行支付机构分类评级管理办法(2025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根据支付机构分类评级结果,按照以下原则确定监管重点,制定监管计划及措施,进行差异化监管:
对A类机构,要求限期整改存在问题,不采取特别的监管措施。
对B类机构,除要求限期整改存在问题,还应当进行监管谈话,每年至少约谈其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的法定代表人、代理人,以及董事长和总经理一次,直至整改结束。
对C类机构,除要求限期整改存在问题,还应当提高监管谈话频次,每半年至少约谈其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的法定代表人、代理人,以及董事长和总经理一次,直至整改结束。同时,视整改情况将其列为下一年度执法检查“双随机”抽查对象。
对D类机构,除要求限期整改存在问题,每半年至少约谈其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的法定代表人、代理人,以及董事长和总经理一次,直至整改结束外,还应当采取下列监管措施:
将其列为下一年度执法检查“双随机”重点抽查对象;
列入日常非现场监管重点关注对象,强化备付金存放与使用、支付业务合规性等方面监管;
向中国支付清算协会通报风险情况,在自律检查、外包机构管理等方面强化约束;
向清算机构通报风险情况,加强备付金出入金管理及支付交易监测。
对E类机构,除采取对D类机构的监管措施外,还应当采取下列监管措施:
根据有权机关提供的案件线索,及时进行研判,对存在重大涉案线索的支付机构,组织开展执法检查;
加大日常非现场监管力度,要求定期书面报送整改进展,直至整改完成。
对于C类、D类、E类支付机构,若本年度内已经开展过执法检查且完成整改的,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可以根据实际监管需要,决定下一年度是否对其开展执法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