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银行支付机构分类评级管理办法(2025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当与清算机构、中国支付清算协会之间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按季度共享支付机构风险线索、业务合规、自律管理等情况。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之间应当加强监管协同和信息共享。支付机构分支机构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当于每年5月30日前,向法人支付机构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通报支付机构分支机构备案及展业情况,法人支付机构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当于每年9月30日前,向支付机构分支机构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通报法人支付机构分类评级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