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银行支付机构分类评级管理办法(2025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当通过监管约谈、监管意见书等方式,及时向支付机构通知分类评级结果及其存在的主要问题。支付机构收到分类评级结果后,应当于2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送加盖公司公章的整改方案。
支付机构对分类评级结果有异议的,应当于收到分类评级结果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住所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提交加盖公司公章的书面意见及说明材料;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当于收到支付机构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确认,根据核实情况及时提请中国人民银行作出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