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银行支付机构分类评级管理办法(2025年) 第九条

第九条 支付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减分,合计最高减15分:

未在规定期限内或者按规范要求报送分类评级材料的;

违规变更主要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合并或者分立的;

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犯罪活动的;

为电信网络诈骗、跨境赌博等非法活动提供支付服务的;

受到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行政处罚的;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根据审慎监管原则确定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