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银行支付机构分类评级管理办法(2025年) 第七条

第七条 支付机构分类评级每年进行一次,评价期为前一年度。分类评级工作期间,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发现支付机构发生重大变化,且足以导致分类评级结果调整的,可以将上述情况纳入当期评价。纳入当期评价的事项不再纳入下一评价期。

中国人民银行可以根据行业风险状况、监管资源配置情况适当调整分类评级工作频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