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银行支付机构分类评级管理办法(2025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支付机构在评价期内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被评定为E类机构:

未提交自评报告和说明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

被司法机关认定违法犯罪的;

超出经批准的业务类型或者经营地域范围开展支付业务的;

存在《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国人民银行令〔2024〕第4号发布)规定的重大违法违规记录情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