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2013年) 发布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税务总局 效力 现行有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18号)、《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是指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从事集成电路功能研发、设计及相关服务,并符合财税〔2012〕27号文件有关规定的企业。 第三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根据部门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全国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的认定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第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申请认定或年审的受理,以及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审核… 第二章 认定条件和程序 第六条 申请认定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须符合财税〔2012〕27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和条件。 第七条 初次进行年审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须符合财税〔2012〕27号文件规定的条件;第二次及以上进行年审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除符合财税〔2012〕27号文件规定的条件外… 第八条 企业申请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和年审须提交下列材料: 第九条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和年审按照下列流程办理: 第十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核发证书。 第十一条 经认定和年审合格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凭本年度有效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证书,可按财税〔2012〕27号文件规定向有关部门申请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第十二条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实行年审制度。逾期未报或年审不合格的企业,即取消其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的资格,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证书自动失效,并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户网站上公示… 第十三条 经认定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发生更名、分立、合并、重组以及经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等事项时,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工业和信息化部进行书面报备。变化后仍符… 第十四条 中国半导体行业协会及地方相应机构配合开展政策实施情况评估等工作,并由中国半导体行业协会将有关情况汇总后及时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和国家… 第十五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及相关机构在认定工作中应遵循公平、公正、科学、高效的原则,并为申请企业保守商业秘密。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经认定和年审合格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取消其认定和年审资格,三年内不予受理企业认定申请,同时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户网站上公示: 第十七条 参与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工作的人员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属部门或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2011年1月1日前完成认定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在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期满前,仍按照《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及产品认定管理办法》(信部联产〔2002〕86号)的认定…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实施,《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及产品认定管理办法》(信部联产〔2002〕8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