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2013年) 第二章 认定条件和程序 第十二条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2013年) 第十二条 第二章 认定条件和程序 第十二条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实行年审制度。逾期未报或年审不合格的企业,即取消其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的资格,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证书自动失效,并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户网站上公示。按照财税〔2012〕27号文件规定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如在优惠期限内未年审或年审不合格,则在认定证书失效年度停止享受财税〔2012〕27号文件规定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