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2013年) 第二章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2013年) 第二章 第二章 认定条件和程序 第六条 申请认定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须符合财税〔2012〕27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和条件。 第七条 初次进行年审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须符合财税〔2012〕27号文件规定的条件;第二次及以上进行年审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除符合财税〔2012〕27号文件规定的条件外… 第八条 企业申请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和年审须提交下列材料: 第九条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和年审按照下列流程办理: 第十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核发证书。 第十一条 经认定和年审合格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凭本年度有效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证书,可按财税〔2012〕27号文件规定向有关部门申请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第十二条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实行年审制度。逾期未报或年审不合格的企业,即取消其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的资格,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证书自动失效,并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户网站上公示… 第十三条 经认定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发生更名、分立、合并、重组以及经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等事项时,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工业和信息化部进行书面报备。变化后仍符… 第十四条 中国半导体行业协会及地方相应机构配合开展政策实施情况评估等工作,并由中国半导体行业协会将有关情况汇总后及时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和国家… 第十五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及相关机构在认定工作中应遵循公平、公正、科学、高效的原则,并为申请企业保守商业秘密。 第五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