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2013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经认定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发生更名、分立、合并、重组以及经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等事项时,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工业和信息化部进行书面报备。变化后仍符合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条件的,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变化后不符合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条件的,终止认定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