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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2013年) 第三章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经认定和年审合格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取消其认定和年审资格,三年内不予受理企业认定申请,同时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户网站上公示: 第十七条 参与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工作的人员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属部门或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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