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2013年)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2013年) 第十七条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参与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工作的人员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属部门或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认定工作程序和工作原则;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 违反认定工作保密规定等要求; 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