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2013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经认定和年审合格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取消其认定和年审资格,三年内不予受理企业认定申请,同时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户网站上公示:

在申请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

有偷、骗税等行为的;

在安全、质量、公司管理等方面有重大违法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处罚;

未及时报告使企业认定条件发生变化的更名、分立、合并、重组以及经营业务重大变化等情况。

对被取消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资格且当年已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由有关部门予以追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