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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2013年) 第四章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2011年1月1日前完成认定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在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期满前,仍按照《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及产品认定管理办法》(信部联产〔2002〕86号)的认定…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实施,《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及产品认定管理办法》(信部联产〔2002〕86号)同时废止。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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