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2013年)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2013年) 第十八条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2011年1月1日前完成认定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在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期满前,仍按照《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及产品认定管理办法》(信部联产〔2002〕86号)的认定条件进行年审,优惠期满后按照本办法重新认定,但不得享受财税〔2012〕27号文件第三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第四章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