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银行业金融机构国别风险管理办法 银行业金融机构国别风险管理办法(2023年) 发布机关 金融监管总局 效力 现行有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国别风险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别风险,是指由于某一国家或地区政治、经济、社会变化及事件,导致该国家或地区债务人没有能力或者拒绝偿付银行业金融机构债务,或使银行业金融机构在该国家或…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国家或地区,是指不同的司法管辖区或经济体。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国别风险暴露,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因境外业务形成的所有表内外风险暴露,包括境外贷款、存放同业、存放境外中央银行、买入返售、拆放同业、境外有价证券投资和其…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风险转移是指境外债务人通过风险转移手段将银行业金融机构持有境外债权的国别风险部分或全部转移的行为。具体包括由第三方提供的有法律效力的保证、保险、信用衍…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国别风险准备,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为吸收国别风险导致的非预期损失、在所有者权益项下计提的准备。 第八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有效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国别风险,在按照企业财务会计相关规定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时充分考虑国别风险的影响。 第九条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国别风险管理实施监督检查,及时获得银行业金融机构国别风险信息,评价银行业金融机构国别风险管理的有效性。 第二章 国别风险管理 第十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要求,将国别风险管理纳入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建立与本机构战略目标、国别风险暴露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国别风险管理体系。国别风险管理体系… 第十一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会承担监控国别风险管理有效性的最终责任。主要职责包括: 第十二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级管理层负责执行董事会批准的国别风险管理政策。主要职责包括: 第十三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指定合适的部门承担国别风险管理职责,制定适用于本机构的国别风险管理政策。 第十四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关注授信、投资、表外业务等存在的国别风险之外,还应对设立境外机构、代理行往来和由境外服务提供商提供的外包服务等经营活动中面临的潜在国别风险予以关… 第十五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确保国际授信与国内授信适用同等原则,包括:严格遵循“了解你的客户”原则,对境外债务人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确保债务人有足够的资产或收入来源履行其… 第十六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在进行客户或交易对手尽职调查时,应当严格遵守反洗钱和反恐融资法律法规,对涉及敏感国家或地区的业务及交易保持高度警惕,建立和完善相应的管理信息系统,… 第十七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根据本机构国别风险类型、暴露规模和复杂程度选择适当的计量方法。计量方法应当至少满足以下要求:能够覆盖表内外所有国别风险暴露和不同类型的风险;能… 第十八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合理利用内外部资源开展国别风险评估和评级,在此基础上做出独立判断。国别风险暴露较低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主要利用外部资源开展国别风险评估和评级… 第十九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与国别风险暴露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国别风险评估体系,对已经开展和计划开展业务的国家或地区定期、逐一进行风险评估。 第二十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正式的国别风险内部评级体系并定期开展国别风险评级,反映国别风险评估结果。国别风险应当至少划分为低、较低、中、较高、高五个等级(详见附件3)… 第二十一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对国别风险实行限额管理,在综合考虑跨境业务发展战略、国别风险评级和自身风险偏好等因素的基础上,按国别合理设定覆盖表内外项目的国别风险限额。有重… 第二十二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与国别风险暴露规模相适应的监测机制,在单一法人和集团并表层面上按国别监测风险,监测信息应当妥善保存于国别风险评估档案中。在特定国家或地区状… 第二十三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与国别风险暴露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国别风险压力测试方法和程序,定期测试不同假设情景对国别风险状况的潜在影响,以识别早期潜在风险,并评估业… 第二十四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为国别风险的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建立完备、可靠的管理信息系统。管理信息系统功能原则上应当包括: 第二十五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定期、及时向高级管理层报告国别风险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国别风险暴露、风险评估和评级、风险限额遵守情况、超限额业务处理情况、压力测试、准备计提水平… 第二十六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国别风险管理内部控制体系,确保国别风险管理政策和限额得到有效执行和遵守,相关职能适当分离,如业务经营职能和国别风险评估、风险评级、风… 第二十七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定期对国别风险管理体系的有效性进行独立审查,评估国别风险管理政策和限额执行情况,确保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获取完整、准确的国别风险管理… 第三章 国别风险准备 第二十八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充分考虑国别风险对资产质量的影响,准确识别、合理评估、审慎预计因国别风险可能导致的资产损失。 第二十九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制定国别风险准备计提政策。 第三十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应充分考虑国别风险的影响,考虑客户或交易对手所属国家或地区的国别风险评级、经济金融情况等因素。 第三十一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按本办法对国别风险进行分类,并在考虑风险转移因素后,参照以下标准对国别风险暴露计提国别风险准备,纳入股东权益中的一般准备项下,并符合《金融企业… 第三十二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对资产的国别风险进行持续有效的跟踪监测,并根据国别风险的变化动态调整国别风险准备。 第三十三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要求外部审计机构在对本机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审计时,评估所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及国别风险准备考虑国别风险因素的充分性、合理性和审慎性。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将银行业金融机构国别风险管理情况纳入持续监管框架,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国别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进行评估。在审核银行业金融机构设立、参股、收购境外机构的… 第三十五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按照非现场监管报表相关要求按时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送国别风险暴露和准备计提等情况。 第三十六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国别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应当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国别风险管理的政策、程序和做法进行检查评估,主要内容包… 第三十七条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定期评估银行业金融机构国别风险准备计提的合理性和充分性,可以要求国别风险准备计提不充分的商业银行采取措施,减少国别风险暴露或者提高准备水平。国… 第三十八条 对于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在监管中发现的有关国别风险管理的问题,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在规定时限内提交整改方案并立即进行整改。对于逾期未改正或者导致重大损失的银行业金融… 第三十九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本办法国别风险监管要求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第四十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7年第7号)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定期披露国别风险和国别风险管理情况。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外国银行分行等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银行业金融机构国别风险管理指引》(银监发〔2010〕45号)同时废止。银行业金融机构最迟应当于发布之日起两年内达到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要求… 附件:1. 国别风险主要类型 2. 国别风险评估因素 3. 国别风险分类标准 附件1 一、 转移风险 二、 主权风险 三、 传染风险 四、 货币风险 五、 宏观经济风险 六、 政治风险 七、 间接国别风险 附件2 一、 政治外交环境 (一) 政治稳定性 (二) 政治力量平衡性 (三) 政府治理状况 (四) 地缘政治与外交关系状况 二、 经济金融环境 (一) 宏观经济运行情况 1. 经济增长水平、模式和可持续性; 2. 通货膨胀水平; 3. 就业情况; 4. 支柱产业状况。 (二) 国际收支平衡状况 1. 经常账户状况和稳定性; 2. 跨境资本流动情况; 3. 外汇储备规模。 (三) 金融指标表现 1. 货币供应量; 2. 利率; 3. 汇率。 (四) 外债结构、规模和偿债能力 (五) 政府财政状况 (六) 经济受其他国家或地区问题影响的程度 (七) 是否为国际金融中心,主要市场功能、金融市场基础设施完备程度和监管能力 三、 制度运营环境 (一) 金融体系 1. 金融体系完备程度; 2. 金融部门杠杆率和资金来源稳定性; 3. 金融发展水平与实体经济的匹配性; 4. 银行金融机构、非银行金融机构情况; 5. 非金融部门信贷增长情况。 (二) 法律体系 (三) 投资政策 (四) 遵守国际法律、商业、会计和金融监管等标准情况,以及信息透明度 (五) 政府纠正经济及预算问题的意愿和能力 四、 社会安全环境 (一) 社会文明程度和文化传统 (二) 宗教民族矛盾 (三) 恐怖主义活动 (四) 其他社会问题,包括但不限于犯罪和治安状况、自然条件和自然灾害、疾病瘟疫等 附件3 相关版本 银行业金融机构国别风险管理指引(2010) 银行业金融机构国别风险管理办法(2023) 银行业金融机构国别风险管理指引(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