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业金融机构国别风险管理办法(2023年) 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六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国别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应当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国别风险管理的政策、程序和做法进行检查评估,主要内容包括:
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在国别风险管理中的履职情况;
国别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的完善性和执行情况;
国别风险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的有效性;
国别风险管理信息系统的有效性;
国别风险限额管理的有效性;
国别风险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在国别风险管理中的履职情况;
国别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的完善性和执行情况;
国别风险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的有效性;
国别风险管理信息系统的有效性;
国别风险限额管理的有效性;
国别风险内部控制的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