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银行业金融机构国别风险管理办法(2023年)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七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国别风险管理办法(2023年) 第三十七条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七条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定期评估银行业金融机构国别风险准备计提的合理性和充分性,可以要求国别风险准备计提不充分的商业银行采取措施,减少国别风险暴露或者提高准备水平。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针对特定银行业金融机构特定范围的国别风险暴露在一定时期内部分或者完全豁免国别风险准备。 第三十六条 目录 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