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银行业金融机构国别风险管理办法(2023年)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国别风险管理办法(2023年) 第三十八条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 对于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在监管中发现的有关国别风险管理的问题,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在规定时限内提交整改方案并立即进行整改。对于逾期未改正或者导致重大损失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依法采取监管措施。 第三十七条 目录 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