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业金融机构国别风险管理办法(2023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级管理层负责执行董事会批准的国别风险管理政策。主要职责包括:
制定、审查和监督执行国别风险管理的政策、程序和操作规程;
定期审核和批准国别风险管理限额;
定期审阅国别风险报告,及时了解国别风险水平及管理状况,审阅国别风险压力测试报告及应急预案;
明确界定各部门的国别风险管理职责以及国别风险报告的路径、频率、内容,督促各部门切实履行国别风险管理职责,确保国别风险管理体系的正常运行;
确保具备适当的组织结构、管理信息系统以及足够的资源来有效地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各项业务所承担的国别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