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银行业金融机构国别风险管理办法(2023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国别风险管理办法(2023年) 第五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国别风险暴露,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因境外业务形成的所有表内外风险暴露,包括境外贷款、存放同业、存放境外中央银行、买入返售、拆放同业、境外有价证券投资和其他境外投资等表内业务,以及担保、承诺等表外业务。 本办法所称重大国别风险暴露,是指对单一国家或地区超过银行业金融机构集团资本净额25%的国别风险暴露。 第四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