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银行业金融机构国别风险管理办法(2023年)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国别风险管理办法(2023年) 第四十条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7年第7号)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定期披露国别风险和国别风险管理情况。 引用法条 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办法(2007) 第三十九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