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银行业金融机构国别风险管理办法(2023年) 第五章 银行业金融机构国别风险管理办法(2023年) 第五章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外国银行分行等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银行业金融机构国别风险管理指引》(银监发〔2010〕45号)同时废止。银行业金融机构最迟应当于发布之日起两年内达到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要求… 附件:1. 国别风险主要类型 2. 国别风险评估因素 3. 国别风险分类标准 附件1 一、 转移风险 二、 主权风险 三、 传染风险 四、 货币风险 五、 宏观经济风险 六、 政治风险 七、 间接国别风险 附件2 第四十条 目录 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