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货物运输规则(2026年)

发布机关 交通运输部
效力 现行有效
(2026年1月30日经交通运输部部务会议通过 2026年2月3日交通运输部令2026年第2号公布 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铁路货物运输安全,规范铁路货物运输市场,提升铁路货物运输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铁路货物运输。 第三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通过网络平台、车站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开下列信息: 第四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公益性货物运输任务,优先运输国家抢险救灾、应急、救援等物资以及国家调运储备物资等关系国计民生的重点物资。 第五条 鼓励铁路运输企业之间、铁路运输与其他运输方式之间深度融合、优势互补,开展多式联运和全程物流等服务,合理利用资源、降低运输费用,创新铁路提单,完善货运服务信息系统… 第六条 铁路货物运输中使用的机车车辆、装卸搬运机械等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相关强制性标准。鼓励铁路运输企业使用电力机车、新能源机车或者满足更高排放标准的内燃机车开展铁路…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七条 铁路货物运输种类包括整车运输、集装箱运输等。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根据设备设施条件和货物品类、性质、件数、重量、规格等确定货运站办理的货物运输种类。 第八条 铁路运输危险货物,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国家铁路局有关规定,并符合有关技术要求。 第九条 铁路运输需要采取制冷、加温、保温、通风、上水等特殊措施的易腐货物、活动物等鲜活货物时,铁路运输企业和托运人应当事先约定运输技术条件。 第十条 铁路超限超重货物运输应当符合有关技术要求。托运人应当提供齐全有效、符合有关要求的货物技术资料,铁路运输企业根据货物技术资料确定运输条件。 第十一条 铁路运输能够使用自身走行系统在铁路线路上运行的自轮运转货物(含托运的机车、车辆等),托运人应当确保货物符合铁路运输要求,并向铁路运输企业提出相关技术证明或者文件… 第十二条 铁路货物运单(以下简称货物运单)是运输合同或者合同的组成部分,可以采用纸质形式或者电子数据形式,一般应当载明下列基本内容: 第十三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保障货物运输安全,提高服务质量,并遵守下列规定: 第十四条 托运人托运货物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第十五条 收货人领取货物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第十六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与接轨的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产权单位、管理单位签订运输协议。

第三章 托运与承运

第十七条 托运人向铁路运输企业交运货物,应当提出货物运单。托运人应当如实填写托运相关信息,对其在货物运单及所附物品清单等填记事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因货物性质特殊,对运… 第十八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需凭证明文件运输的货物,托运人应当提供有效证明文件,并在货物运单注明文件名称和号码;需办理审批、检验检疫等手续的,应当将办理完有关手… 第十九条 铁路货物运输实行实名制。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制定并落实安全查验制度和托运人身份、货物信息登记制度,相关基本信息至少保存18个月。 第二十条 铁路运输企业不得拒绝受理托运人通常、合理的运输需求。 第二十一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按照铁路货物运输安全的有关规定对其装车(箱)的货物进行安全检查。 第二十二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正确计算、核收运输费用,不得违规收取费用。 第二十三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在约定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将货物运输到约定地点。合理期限可以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第二十四条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外,货物运输时间可以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第二十五条 托运人根据自愿,可以选择办理保价运输或者货物运输保险,也可以均不选择。铁路运输企业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办理保价运输或者货物运输保险。

第四章 装卸与装载

第二十六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与托运人或者收货人约定货物装卸责任。 第二十七条 煤炭及其他散装货物在运输、装卸过程中可能产生扬尘的,装卸车单位应当采取抑尘措施,抑尘设备、抑尘剂及工艺等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鼓励铁路运输企业推… 第二十八条 托运人可以使用铁路运输企业的货车和集装箱、篷布等用具,也可以使用托运人、收货人的货车和集装箱、篷布等用具,并按照与铁路运输企业的约定办理运输。 第二十九条 货车装载的货物重量一般不得超过其标记载重,集装箱的箱货总重不得超过其标记总重。罐车、罐式集装箱货物装载容积应当符合规定。 第三十条 装车使用篷布的,装车单位应当对篷布及绳索的完整状态进行检查,保证篷布良好。苫盖易于损坏篷布的货物时,装车单位应当采取防护措施。 第三十一条 使用棚车、冷藏车、罐车、集装箱运输的货物,由装车(箱)单位负责在货车或者集装箱上施封。派有押运人的货物、需要通风运输的货物、结构上无法施封的集装箱货物等可以不施… 第三十二条 运输可能易于污染货车的货物时,铁路运输企业应当与托运人约定洗刷消毒事项。洗刷消毒应当符合有关技术条件和安全、环保等要求,确保不会对其他货物和作业人员造成污染、损… 第三十三条 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标有清洗合格标识。禁止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混运。

第五章 途中运输

第三十四条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铁路运输企业与托运人双方约定需派人押运的货物,托运人应当派人押运。 第三十五条 铁路货物运输过程中,铁路运输企业发现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危及运输安全的情况,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第三十六条 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国家有关部门依法要求扣押货物时,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及时通知托运人或者收货人。鲜活、危险货物等性质特殊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向国家有关部门说明。 第三十七条 因不可抗力造成铁路货物运输阻碍,可能造成货物损失时,铁路运输企业应当通知托运人并约定处置方式。

第六章 交接与交付

第三十八条 货物交接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第三十九条 对准备接收的托运人装车货物,铁路运输企业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由托运人改善后接收: 第四十条 铁路运输企业卸车的货物,应当及时通知收货人领取货物,并告知货物免费保管期限。收货人领取货物时,应当提供相应凭证。 第四十一条 铁路运输企业在收货人办完领取手续后,应当将货物交给收货人。收货人验货时,发现货物有异状或者与货物运单记载不符的,可以向铁路运输企业提出异议,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及时… 第四十二条 自铁路运输企业发出领取货物通知之日起满30日仍无人领取的货物,或者收货人书面通知铁路运输企业拒绝领取的货物,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第七章 联合运输

第四十三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在保障安全、公平互利的基础上开放铁路线路,开展铁路运输企业间的过轨运输。 第四十四条 鼓励铁路运输企业间开展联合运输,优先发展铁路运输企业间共用一份货物运单、约定承担责任的货物直通运输。在具备相同的运输种类和相符的货物品名办理条件时,铁路运输企业… 第四十五条 铁路运输企业间应当在明确责任、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约定货物以及篷布、货车用具的交接办法。 第四十六条 货物运输变更收货人、到站、卸车地点的,由托运人向签订运输合同的铁路运输企业提出。货物运输变更的条件,由托运人与铁路运输企业约定。 第四十七条 直通运输中运输区段需停运或者禁运时,该区段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提前发布停运或者禁运通知,并告知办理直通运输的相关运输企业;因不可抗力需停运或者禁运时,该区段的铁路… 第四十八条 铁路运输企业间应当落实清算相关标准和制度,建立公平合理的费用清算机制,及时办理清算业务。 第四十九条 鼓励铁路运输企业积极开展多式联运,强化铁路运输和其他运输方式的衔接,按照货物品类、安全检查等多式联运标准要求,提供全程综合物流服务。针对铁水、公铁联运等不同场景… 第五十条 鼓励具备条件的铁路运输企业之间以及与其他运输方式的信息系统进行对接和数据共享,鼓励有关铁路运输企业开放列车到发时刻以及货物品类、数量(重量)、在途、装卸等信息,…

第八章 争议和投诉处理

第五十一条 铁路货物运输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双方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依法通过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 第五十二条 托运人、收货人有权就铁路货物运输服务质量问题向铁路运输企业、铁路监管部门投诉。 第五十三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建立货物运输投诉处理机制,设立电话、网络、信件等投诉渠道并对外公布,配备必要的投诉处理人员并保证投诉渠道畅通,运行良好。 第五十四条 铁路监管部门应当建立货物运输服务质量投诉处理机制,设立政府监管投诉渠道并对外公布,并做好投诉受理、处理工作。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本规则规定日期除特别规定外,均为自然日。 第五十六条 铁路运输企业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则制定货物运输相关规定,实施前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七条 本规则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