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铁路货物运输规则(2026年) 第三章 铁路货物运输规则(2026年) 第三章 第三章 托运与承运 第十七条 托运人向铁路运输企业交运货物,应当提出货物运单。托运人应当如实填写托运相关信息,对其在货物运单及所附物品清单等填记事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因货物性质特殊,对运… 第十八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需凭证明文件运输的货物,托运人应当提供有效证明文件,并在货物运单注明文件名称和号码;需办理审批、检验检疫等手续的,应当将办理完有关手… 第十九条 铁路货物运输实行实名制。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制定并落实安全查验制度和托运人身份、货物信息登记制度,相关基本信息至少保存18个月。 第二十条 铁路运输企业不得拒绝受理托运人通常、合理的运输需求。 第二十一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按照铁路货物运输安全的有关规定对其装车(箱)的货物进行安全检查。 第二十二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正确计算、核收运输费用,不得违规收取费用。 第二十三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在约定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将货物运输到约定地点。合理期限可以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第二十四条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外,货物运输时间可以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第二十五条 托运人根据自愿,可以选择办理保价运输或者货物运输保险,也可以均不选择。铁路运输企业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办理保价运输或者货物运输保险。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