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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货物运输规则(2026年) 第六章

第六章 交接与交付

第三十八条 货物交接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第三十九条 对准备接收的托运人装车货物,铁路运输企业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由托运人改善后接收: 第四十条 铁路运输企业卸车的货物,应当及时通知收货人领取货物,并告知货物免费保管期限。收货人领取货物时,应当提供相应凭证。 第四十一条 铁路运输企业在收货人办完领取手续后,应当将货物交给收货人。收货人验货时,发现货物有异状或者与货物运单记载不符的,可以向铁路运输企业提出异议,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及时… 第四十二条 自铁路运输企业发出领取货物通知之日起满30日仍无人领取的货物,或者收货人书面通知铁路运输企业拒绝领取的货物,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七条 目录 第三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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