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铁路货物运输规则(2026年) 第七章 铁路货物运输规则(2026年) 第七章 第七章 联合运输 第四十三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在保障安全、公平互利的基础上开放铁路线路,开展铁路运输企业间的过轨运输。 第四十四条 鼓励铁路运输企业间开展联合运输,优先发展铁路运输企业间共用一份货物运单、约定承担责任的货物直通运输。在具备相同的运输种类和相符的货物品名办理条件时,铁路运输企业… 第四十五条 铁路运输企业间应当在明确责任、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约定货物以及篷布、货车用具的交接办法。 第四十六条 货物运输变更收货人、到站、卸车地点的,由托运人向签订运输合同的铁路运输企业提出。货物运输变更的条件,由托运人与铁路运输企业约定。 第四十七条 直通运输中运输区段需停运或者禁运时,该区段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提前发布停运或者禁运通知,并告知办理直通运输的相关运输企业;因不可抗力需停运或者禁运时,该区段的铁路… 第四十八条 铁路运输企业间应当落实清算相关标准和制度,建立公平合理的费用清算机制,及时办理清算业务。 第四十九条 鼓励铁路运输企业积极开展多式联运,强化铁路运输和其他运输方式的衔接,按照货物品类、安全检查等多式联运标准要求,提供全程综合物流服务。针对铁水、公铁联运等不同场景… 第五十条 鼓励具备条件的铁路运输企业之间以及与其他运输方式的信息系统进行对接和数据共享,鼓励有关铁路运输企业开放列车到发时刻以及货物品类、数量(重量)、在途、装卸等信息,… 第四十二条 目录 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