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货物运输规则(2026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保障货物运输安全,提高服务质量,并遵守下列规定:

建立健全铁路货物运输管理制度,保证必要的安全和服务设施投入;

按照约定提供状态良好、清扫干净的货车、集装箱等;

托运人装车或者收货人卸车的,将铁路货车调到装卸地点或者约定的交接地点;

对装车的货物,接收货物时检查核验货物名称、件数以及运输包装、标志等,并及时装车;

铁路运输企业卸车的,向收货人发出领货通知;

按照合同约定将货物完整、无损地交给收货人;

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办理托运人、收货人货车和集装箱、篷布等用具的回送;

严格落实铁路运输调度规则和铁路货物运输相关规章制度,公平高效配置货车、路网等运力资源,及时高效办理货车中转、空车配置等;

为托运人和收货人免费提供货物运输查询服务,具备条件的应当提供在线受理、跟踪查询、电子票据、结算办理、货物交付等一站式服务;

国家规定的其他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