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货物运输规则(2026年) 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五条 铁路货物运输过程中,铁路运输企业发现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危及运输安全的情况,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货物实际名称与货物运单记载不符的:需凭证明文件运输的货物,应当依法立即报告相关主管部门,按照其指示办理;危险货物以其他品名托运的,应当中止运输,按照铁路危险货物运输有关规定处置,并报告当地铁路监管部门。
货物包装或者装载加固有异状危及运输安全的,进行整理或者换装。
运输的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立即向所在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迅速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防止动物疫情扩散。
遇到无法处理的意外情况时,及时通知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必要时依法报告相关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