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货物运输规则(2026年) 第三条

第三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通过网络平台、车站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开下列信息:

货运站名称、地址及营业时间;

业务办理范围及流程;

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服务监督投诉渠道信息;

需要公开的其他信息。

货运站的启用、关闭和业务办理范围变更,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