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基础设施监督管理办法(2025年)

发布机关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
效力 现行有效
(2025年5月23日经中国人民银行第9次行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 2025年7月25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令〔2025〕第7号公布 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金融基础设施统筹监管与建设规划,保障金融体系安全高效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 第二条 经国务院或金融基础设施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基础设施,其建设、运营、维护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及金融基础设施管理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金融基础设施,是指金融资产登记存管系统、清算结算系统(含开展集中清算业务的中央对手方)、交易设施、交易报告库,重要支付系统,基础征信系统。 第四条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中央对金融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金融基础设施运营机构应当按照党章、党规要求设立党组织,加强党的建设,确保党的路线方… 第五条 金融基础设施管理部门要加强规划引领,按照构建现代化基础设施体系的统一部署,促进金融基础设施之间有序互联互通,按照安全、高效原则,不断优化金融基础设施布局,增强整… 第六条 金融基础设施的准入和监督管理,应当遵循“谁审批、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符合国家战略和规划,符合国家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维护国家金融安全。 第七条 金融基础设施的建设、运营、维护和监管,应当立足我国实际情况,与《金融市场基础设施原则(PFMI)》等国际准则相接轨。

第二章 设立

第八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金融基础设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 第九条 金融基础设施的运营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第十条 金融基础设施运营机构的董事(理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信用记录良好,熟悉与本领域金融基础设施相关的法律法规与国际监管准则,具有5年… 第十一条 金融基础设施运营机构有以下事项之一的,应当根据各部门职责分工报相关金融基础设施管理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 金融基础设施管理部门依法公布金融基础设施及运营机构名单。

第三章 运营要求

第十三条 金融基础设施运营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清晰、透明的治理结构和有效的问责机制,并及时对外披露。 第十四条 金融基础设施运营机构应当参考《金融市场基础设施原则(PFMI)》等相关要求设立风险管理委员会,建立健全稳健的风险管理框架,确保能够识别、度量、监测和管理所涉及的… 第十五条 金融基础设施运营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技术系统及管理机制,包括: 第十六条 金融基础设施运营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内控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范自身与金融基础设施的参与者之间,以及金融基础设施的不同参与者之间的利益冲突。 第十七条 金融基础设施运营机构应当妥善保存金融基础设施服务的原始凭证和重要数据,以及与内部管理、业务经营有关的重要信息,保存期限应当不少于20年,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第十八条 金融基础设施运营机构应当加强数据安全管理,承担数据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建立和完善有效的内部数据安全管理制度和问责办法,对金融基础设施参与者的业务数据、相关资料,以… 第十九条 金融基础设施运营机构相关服务涉及外包的,应当明确服务外包不得转移责任,金融基础设施运营机构与金融基础设施参与者之间的法律关系不发生改变,且不得妨碍金融基础设施管… 第二十条 金融基础设施运营机构应当承担参与者管理主体责任,切实采取措施强化参与者的监督和管理。金融基础设施运营机构与金融基础设施参与者之间应当通过签订协议、公约或制定业务… 第二十一条 金融基础设施之间通过相关系统连接开展业务合作,其运营机构之间应当通过签订协议或公约等形式,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和责任,确保法律关系清晰,并应当有效识别与管理相关风… 第二十二条 金融基础设施运营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应急预案,涵盖重大疫情、自然灾害、金融市场异常波动、外部冲击、网络安全事件、数据安全事件等可能影响持续稳健经营的极端情形,以及相…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金融基础设施运营机构发生下列情形,应当按照部门职责分工及时向相关金融基础设施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 金融基础设施运营机构应当按照部门职责分工定期向相关金融基础设施管理部门报告自身经营、金融基础设施业务开展及展业合规等相关情况。 第二十五条 为境内居民或机构提供跨境交付服务的境外金融基础设施及其运营机构,应当遵守本办法相关管理要求,开展金融基础设施服务3年以上,受到其所在国家或地区相应政府机构的具有… 第二十六条 金融基础设施运营机构应当按照相关金融基础设施管理部门有关规定,向国家金融基础数据库报送金融业综合统计相关数据。国家金融基础数据库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加强制度化信息… 第二十七条 金融基础设施运营机构应当于每年四月底前向相关金融基础设施管理部门报告前一年财务情况。 第二十八条 中国人民银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负责对支付系统、基础征信系统以及银行间市场金融基础设施和相关运营机构进行检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负责对涉及证… 第二十九条 金融基础设施运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配合检查与评估,并及时提供有关文件材料,保证材料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拒绝、阻碍和隐瞒。 第三十条 金融基础设施运营机构应当制定发生风险时的恢复计划并定期更新。 第三十一条 经认定符合以下部分或全部标准的,属于系统重要性金融基础设施,由金融基础设施管理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提出认定意见并监管: 第三十二条 系统重要性金融基础设施及其运营机构,在维持由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负责监管的现行监管体制不变基础上,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宏观审慎管理。其中,涉及证券、期货及其相关活动…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金融基础设施管理部门可以责令限期改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征信… 第三十四条 擅自运营金融基础设施、实质性开办金融基础设施业务的,由相关部门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职责分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 第三十五条 金融基础设施运营机构超出原业务范围开办金融基础设施业务,由金融基础设施管理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第三十六条 对破坏、危害金融基础设施,影响金融基础设施及其运营机构安全稳定运行的单位与个人,由金融基础设施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