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基础设施监督管理办法(2025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金融基础设施运营机构应当按照部门职责分工定期向相关金融基础设施管理部门报告自身经营、金融基础设施业务开展及展业合规等相关情况。

金融基础设施及其运营机构发生下列重大事项的,金融基础设施运营机构应当及时向相关金融基础设施管理部门报告:

发生系统故障、人为操作失误、数据泄露等事故,或因自然灾害等其他情形引发核心业务异常并造成实质性影响;

发生对其正常经营有重大影响的诉讼、仲裁,或存在重大或有负债、或有损失的事项;

重要业务系统上线、发生重大变更、下线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