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金融基础设施监督管理办法(2025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金融基础设施监督管理办法(2025年) 第三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金融基础设施,是指金融资产登记存管系统、清算结算系统(含开展集中清算业务的中央对手方)、交易设施、交易报告库,重要支付系统,基础征信系统。 本办法所称金融基础设施管理部门,是指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第二条 目录 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