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金融基础设施监督管理办法(2025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金融基础设施监督管理办法(2025年) 第三十五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金融基础设施运营机构超出原业务范围开办金融基础设施业务,由金融基础设施管理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征信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予以处罚;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2003)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 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2022) 征信业管理条例(2013) 第三十四条 目录 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