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基础设施监督管理办法(2025年)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四条 擅自运营金融基础设施、实质性开办金融基础设施业务的,由相关部门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职责分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征信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