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金融基础设施监督管理办法(2025年) 第二章 设立 第十条 金融基础设施监督管理办法(2025年) 第十条 第二章 设立 第十条 金融基础设施运营机构的董事(理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信用记录良好,熟悉与本领域金融基础设施相关的法律法规与国际监管准则,具有5年以上金融领域相关从业经验和履行职责所需的管理能力,最近5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金融基础设施运营机构采取公司制组织形式的,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同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的规定。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