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基础设施监督管理办法(2025年) 第八条
第八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金融基础设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征信业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相关规定进行管理,并与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做好衔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涉及证券、期货及其相关活动的新设金融基础设施的准入管理;中国人民银行负责新设支付系统、基础征信系统以及银行间市场金融基础设施的准入管理;其他新设金融基础设施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其他相关部门负责准入管理。涉及或可能涉及对金融体系产生重大影响或相关部门认为确有必要的金融基础设施,应当报经国务院同意后批准。对于其中影响或可能影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外商投资,依法进行外商投资安全审查。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非法设立运营金融基础设施,不得非法提供或变相提供金融基础设施相关服务,不得非法使用“交易所”、“交易中心”、“登记”、“清算”、“结算”、“支付”、“托管”、“存管”、“交易报告”等涉及金融基础设施服务或近似的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