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基础设施监督管理办法(2025年)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一条 经认定符合以下部分或全部标准的,属于系统重要性金融基础设施,由金融基础设施管理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提出认定意见并监管:

参与者数量大、分布广;

市场占有率较高;

业务复杂,与金融机构关联性强,或与其他系统重要性金融基础设施相互连接;

在金融市场中提供难以替代的关键服务,一旦发生重大风险事件等导致无法持续经营,可能对金融体系和实体经济产生重大不利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