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09年) 第四章 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09年) 第四章 第四章 出口检验检疫 第一节 注册登记 第三十条 国家质检总局对出口饲料的出口生产企业实施注册登记制度,出口饲料应当来自注册登记的出口生产企业。 第三十一条 申请注册登记的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第三十二条 出口生产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申请注册登记,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三份): 第三十三条 直属检验检疫局应当对申请材料及时进行审查,根据下列情况在5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三十四条 直属检验检疫局应当在受理申请后10日内组成评审组,对申请注册登记的出口生产企业进行现场评审。 第三十五条 评审组应当在现场评审结束后及时向直属检验检疫局提交评审报告。 第三十六条 直属检验检疫局收到评审报告后,应当在10日内分别做出下列决定: 第三十七条 《注册登记证》自颁发之日起生效,有效期5年。 第三十八条 出口生产企业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产品品种、生产能力等的,应当在变更后30日内向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出口饲料生产、加工、存放企业检验检疫… 第三十九条 获得注册登记的出口生产企业需要延续注册登记有效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按照本办法规定提出申请。 第四十条 直属检验检疫局应当在完成注册登记、变更或者注销工作后30日内,将相关信息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备案。 第四十一条 进口国家或者地区要求提供注册登记的出口生产企业名单的,由直属检验检疫局审查合格后,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质检总局组织进行抽查评估后,统一向进口国家或者地区主管部… 第二节 检验检疫 第四十二条 检验检疫机构按照下列要求对出口饲料实施检验检疫: 第四十三条 饲料出口前,货主或者代理人应当向产地检验检疫机构报检,并提供贸易合同、信用证、《注册登记证》(复印件)、出厂合格证明等单证。检验检疫机构对所提供的单证进行审核,… 第四十四条 受理报检后,检验检疫机构按照下列规定实施现场检验检疫: 第四十五条 检验检疫机构对来自不同类别出口生产企业的产品按照相应的检验检疫监管模式抽取样品,出具《抽/采样凭证》,送实验室进行安全卫生项目的检测。 第四十六条 经检验检疫合格的,检验检疫机构出具《出境货物通关单》或者《出境货物换证凭单》、检验检疫证书等相关证书;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经有效方法处理并重新检验检疫合格的,可以… 第四十七条 出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按照出境货物换证查验的相关规定查验,重点检查货证是否相符。查验合格的,凭产地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出境货物换证凭单》或者电子转单换发《出境货物… 第四十八条 产地检验检疫机构与出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及时交流信息。 第三节 监督管理 第四十九条 取得注册登记的出口饲料生产、加工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第五十条 检验检疫机构对辖区内注册登记的出口生产企业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内容包括: 第五十一条 检验检疫机构对注册登记的出口生产企业实施年审,年审合格的在《注册登记证》(副本)上加注年审合格记录。 第五十二条 检验检疫机构对饲料出口企业(以下简称出口企业)实施备案管理。出口企业应当在首次报检前或者报检时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备案。 第五十三条 出口企业应当建立经营档案并接受检验检疫机构的核查。档案应当记录出口饲料的报检号、品名、数(重)量、包装、进口国家或者地区、国外进口商、供货企业名称及其注册登记号… 第五十四条 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建立注册登记的出口生产企业以及出口企业诚信档案,建立良好记录企业名单和不良记录企业名单。 第五十五条 出口饲料被国内外检验检疫机构检出疫病、有毒有害物质超标或者其他安全卫生质量问题的,检验检疫机构核实有关情况后,实施加严检验检疫监管措施。 第五十六条 注册登记的出口生产企业和备案的出口企业发现其生产、经营的相关产品可能受到污染并影响饲料安全,或者其出口产品在国外涉嫌引发饲料安全事件时,应当在24小时内报告所在… 第五十七条 已注册登记的出口生产企业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由直属检验检疫局撤回其注册登记: 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属检验检疫局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注册登记: 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属检验检疫局应当依法办理注册登记的注销手续: 第二十九条 目录 第一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