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09年) 第四十三条

第四十三条 饲料出口前,货主或者代理人应当向产地检验检疫机构报检,并提供贸易合同、信用证、《注册登记证》(复印件)、出厂合格证明等单证。检验检疫机构对所提供的单证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受理报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