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09年) 第四十二条

第四十二条 检验检疫机构按照下列要求对出口饲料实施检验检疫:

输入国家或者地区检验检疫要求;

双边协议、议定书、备忘录;

中国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和国家质检总局规定的检验检疫要求;

贸易合同或者信用证注明的检疫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