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09年)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二条 出口生产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申请注册登记,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三份):
《出口饲料生产、加工、存放企业检验检疫注册登记申请表》;
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国家饲料主管部门有审查、生产许可、产品批准文号等要求的,须提供获得批准的相关证明文件;
涉及环保的,须提供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第三十一条(四)规定的管理制度;
生产工艺流程图,并标明必要的工艺参数(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
厂区平面图及彩色照片(包括厂区全貌、厂区大门、主要设备、实验室、原料库、包装场所、成品库、样品保存场所、档案保存场所等);
申请注册登记的产品及原料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