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09年)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一条 申请注册登记的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厂房、工艺、设备和设施。
厂址应当避开工业污染源,与养殖场、屠宰场、居民点保持适当距离;
厂房、车间布局合理,生产区与生活区、办公区分开;
工艺设计合理,符合安全卫生要求;
具备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厂房、设备及仓储设施;
具备有害生物(啮齿动物、苍蝇、仓储害虫、鸟类等)防控设施。
具有与其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和专业技术人员。
具有与安全卫生控制相适应的检测能力。
管理制度。
岗位责任制度;
人员培训制度;
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
按照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原理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在风险分析的基础上开展自检自控;
标准卫生操作规范(SSOP);
原辅料、包装材料合格供应商评价和验收制度;
饲料标签管理制度和产品追溯制度;
废弃物、废水处理制度;
客户投诉处理制度;
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制度。
国家质检总局按照饲料产品种类分别制定的出口检验检疫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