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09年)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二条 检验检疫机构对饲料出口企业(以下简称出口企业)实施备案管理。出口企业应当在首次报检前或者报检时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备案。

出口与生产为同一企业的,不必办理备案。